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8〕31号)、《印发<乌鲁木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乌政发〔2018〕152号)、《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新工信办〔2019〕25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我市(乌鲁木齐市)采暖期重点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错峰生产实施范围
错峰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焦化、有色、铸造、化工、建材等符合错峰生产差异化条件的重点行业企业。
二、错峰生产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5日-2020年3月15日。
三、实施原则
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主要产品产量低于错峰生产前为原则,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进重点行业采暖期错峰生产工作;严禁实施“一刀切”。
(一)未达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超期尚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全部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二)按照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以及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工业炉窑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
(三)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具体限产比例由企业所在辖区政府根据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自主确定,科学核定停、限产量。
(四)依据《新疆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新经信办〔2016〕524号)有关错峰停窑规定和《关于2018-2019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新经信办〔2018〕596号)工作要求,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应当按要求错峰或按电石渣入料比例合理限产,持续开展电石渣水泥错峰生产置换,实现污染物减排与压减过剩产能。
(五)对达到行业污染相应排放水平的企业以及涉供暖、供气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企业,可不纳入错峰生产或根据需要科学组织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错峰生产企业及有关工作负责。各相关工业企业是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的各项要求。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并结合本辖区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及时调整错峰生产计划,并将调整后的错峰生产计划在区(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告,同时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早做处置预案。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区(县)要建立错峰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用电监控、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督查等方式,加强错峰生产期间的执法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将不定期现场抽查、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
(四)加强协调和监督。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督查,确保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扎实成效;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在错峰生产结束后10日内,认真总结整体错峰生产期间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对错峰生产效果进行评估,由各区(县)工信部门牵头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