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塔吉克1月22日报道,塔政府批准了私人开采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宝石和半宝石的程序,允许私人开采金、银、铂、锡、钨和钛等金属,钛铌酸钠铈矿(拉普兰石)、磷铈镧矿(独居石)、磷钇矿、氟碳铈镧矿等稀土矿物,以及红宝石、蓝宝石、贵橄榄石、黄玉、绿柱石、尖晶石、斜硅镁石、石榴石、玉石、玛瑙、石英石、荧石等。据悉,塔吉克斯坦政府2019年12月10日就已批准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包括涉及黄金开采的法规(塔去年的黄金产量达到创纪录的8.1吨,增长了约30%)。
按照规定,可以在矿产储量未被计入国家储量平衡表的地段,以及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地段进行开采作业。若开采地段位于河谷及支流上、碎岩坡上,须经国家地质总局确认、财政部批准;若开采地段位于边境地区,须经边防军同意。开采者须将作业破坏的地段恢复到规定状态。
开采者可以在作业中使用手动工具、低功率采掘设备(不超过50马li)和小型洗矿设备(不超过5立方米/小时),但不得使用化学制剂。
私人开采的贵金属和宝石须出售给财政部所属的贵重品库,开采的有色金属和半宝石可以出售给当地的官方收购站或有加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若国家贵重品库或其地方收购站拒绝收购,应出具拒收函,开采人可凭其拒收函将产品卖给其它收购单位。
开采者可在财政部所属各地区财政局办理开采许可证。遇到以下情况,许可证将被吊销:开采者隐瞒开采出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开采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则,造成人员伤亡;国家需要收回该开采地段。
(文章来源:驻塔吉克斯坦使馆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