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水利厅发布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境内。本工程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由厂区和进厂道路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7.6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42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0.98亿元。
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你公司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乌鑫发〔2019〕6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乌兰鑫瑞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境内。本工程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由厂区和进厂道路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7.6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42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0.98亿元。工程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5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6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2%。工程已完工,未剥离表土,故表土保护率不做计算。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8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有效防治施工期间已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行为,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应对照《水土保持法》组织对存在违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生产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019年11月18日
(文章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