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全流通环节是指废钢铁从产生到最后使用的整个过程:废钢从原始状态经零星回收(散户)-集中储存(回收站)-加工分选(加工企业)-成品销售(贸易商或钢厂)整个环节。从工商和税务来界定:散户=个体户,回收站=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人),相当于废钢铁增值税从0上升到13%的整个环节。
一、废钢铁流通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1.废钢铁产业状况- -资源状况、废钢铁加工企业、废钢铁流通
1.1资源状况
2018年我国废钢资源量2.2亿吨,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0.46亿吨、社会回收废钢1.74亿吨,钢铁企业用废钢1.9亿吨、铸造企业0.2亿吨、其它0.1亿吨;2019年上半年废钢资源量1.16亿吨,社会回收0.89亿吨。预计废钢资源量2025年2.9亿吨、2030年3.3-3.5亿吨、2035年3.8-4.0亿吨,每年的增长量约0.1-0.15亿吨;
1.2废钢加工企业状况
我国目前有资源再生回收企业9万多家,年资源回收量3.7亿吨,其中废钢铁数量占70%以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废钢加工企业的数量未能有确切的统计数量。自2015年工信部开展废钢铁加工企业准入活动后,至2018年共有252家企业成为工信部准入企业,加工能力7000万吨,2019年各省区市又上报187家企业,加工能力4000万吨。预计入围企业(已入围及待入围)合计加工能力超过1.2亿吨,如果按入围企业能力占总能力60%计算,整个废钢加工企业加工能力接近2.0亿吨
1.3我国废钢资源主要来源分析
目前我国废钢铁资源主要来源分为自产废钢和社会回收废钢(包括加工废钢折旧废钢):自产废钢指钢铁企业自产自用废钢,不对外流通;加工废钢指机械加工、汽车、家电、造船、建筑等产业的加工余料,销售给废钢加工企业,加工后再销售给钢厂等废钢使用单位;折旧废钢指废弃家电、建筑、报废机械设备、报废汽车等,这部分废钢主要由个体户(散户)经个体(散户)回收至回收站,再销售给废钢加工企业,废钢加工企业加工后销售给钢厂等废钢使用单位。因此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也统称为社会回收废钢。据统计,自产废钢占20%,该比例随着钢厂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而下降;加工废钢占10%(带增值税票)、折旧废钢占70%左右。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每年增约1000-1500万吨。部分加工废钢会带票销售,本文讨论的原始废钢是指不带票销售的加工废钢和折旧废钢。
1.4废钢流通过程中各主要环节及特征
废钢流通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环节:1)散户回收(个体户)环节:主要特征为零散回收的原始废钢,经营数量为几吨-几十吨/月,一般不带票销售;2)回收站收购环节:主要特征是成员为注册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数量100吨/月左右,销售时应该提供3%增值税票;3)加工企业加工分选环节:主要特征是成员为注册的一般纳税人,经营数量超过1000吨/月,销售时需要提供13%增值税票。
2.废钢铁加工企业税收要求
散户供应商一般为个体户,所得税一般均核定征收,征收比例1%-3.0%不等,一般不交增值税。回收站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也有是个体户,其中所得税有查账征收,也有核定征收,销售产品时应该开具3%的增值税票。加工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为查帐征收,销售产品应开具13%的增值税票。现实情况是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均不带票,导致加工企业无进项票核算和增值税抵扣。
2.1废钢流通环节增值税
散户(个体户)开票:3%;回收站开票(小规模):3%;废钢加工企业(一般人):13%;如果没有进项抵扣,则企业要按上述税率*销售价缴纳增值税;
2.2废钢流通环节所得税
散户(个体户):1-2%;回收站(小规模):按小微企业办法(2019年13号文):财政部对小规模(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100万-300万按10%,300万以上20%。;废钢加工企业(一般人):查帐征收按实际结果计算,按应税额的25%计算。
2.3成本核算对进项票要求:
为了核算企业的采购成本,按税总28号要求,必须有税务局开出的税票作为进项票,企业自制凭证(收购发票)不再作为进项成本抵扣凭证。
3.国家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税收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的政策有过多次调整,影响税收的政策主要有下面几项:
3.1 28号文:2018年7月1日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按国家税务总局28号文要求:第八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另外几个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起征点。
3.2 13号文:小规模企业的税收政策
2019.0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额100万以内,按5%(25%*20%)交所得税;100-300万元按10%(50%*20%)交所得税。3.小型微利企业:应税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等3个条件;
3.3个体户(散户)的税收政策
税局代开的增值税3%;所得税按应税所得计算:小于3万:5% -0元;3万-9万:10%-1500元;9万-30万:20%-10500元;30-50万:30%-40500元;大于50万:35%-65500元,一般按销售额的1%-2%核算预交。
3.4各种优惠政策
3.41工信部准入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政策;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的要求:入围工信部准入企业.
3.42发改委的城市矿产企业
与工信部准入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30%增值税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资补贴。
3.43地方给予的优惠政策
各个地方为了增GDP或财政收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外部企业至开发区或经济园区,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企业一些优惠政策,补贴比例按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贡献度的额度有一定的要求。
3.5各种优惠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于企业的税收优惠决定于两面:入围工信部准入企业和取得地方优惠政策,由此带来各个企业的竞争的不公平。一是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越高,企业的成本相对越低,竞争力越强,导致税收洼地形成,异地开票现象泛滥;二是钢铁企业采取压低收购价格,抵消了加工企业本应得到优惠和补贴,加工企业补贴越高,钢厂压价越低,结果加工企业并没有得到益处。
4.废钢铁加工产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4.1加工企业(一般人)无进项发票,所得税核算和增值税虚开两大风险
按28号文要求,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散户(个体户)经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即所谓的进项发票)作为税前抵扣凭证,但实际上取得供应商发票的比例很低很低,无票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加工企业所得税核算和增值税票虚开两大风险。
4.2散户(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管理两大风险
散户(个体户)不开票,1)面临偷逃所得税风险,2)特别是销售额超过10万元/月的个体户,不仅偷逃所得税,还有偷逃增值税(3%)的风险。3)同时由于销售额超过工商增值税起征点,还面临扰乱市场(工商)的违规经营风险(注册小规模或一般人)
二、散户(个体户)及回收站(小规模)不愿意开票(进项票)的原因分析
1.开票面临亏损
目前废钢流通中主要有三个环节:散户(个体户)、回收站(小规模)、加工企业(一般人),每个环节的利润约20-50元不等,平均约30元吨。如果散户(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票,需要交纳3%增值税,1.5%(平均)所得税,合计需要交4.86%的税,以废钢2500元吨(不含税)计算,开票每吨交税(3%*(1+12%)+1.5%))×2500=121.5元,亏损91.5元;如果是回收站(小规模):3%增值税,则亏损45元(30-3%×2500 = -45元吨)。因此不论是回收站(小规模)还是散户(个体户),只要开票,就会产生亏损。这是供应商不愿意开票的主要原因。
2.开票会减少经营量
按目前工商管理办法:按销售收入计算,小规模为500万元(年)、41.67万元(月),个体户为120万元(年)、10万元(月),以上销售额折合废钢经营数量(以2500元/吨)为小规模2000吨(年)、167吨(月),个体户480吨(年)、40吨(月),以5轴运输车43吨限额测算,小规模每月经营量不超过3.87车,个体户不得超过0.93车。这个经营量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一般个体户的经营量每月至少在500-1000吨,因此如果去开票,就会被发现经营量早已超出工商登记要求。这也是个体户和小规模不愿开票的原因。
3.个体经营不易,勉强糊口,不开票已成习惯
废钢回收都大部分是文化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生存能力较弱的一个群体,起早贪黑,走街串巷,只要有价差,不论是5元、10元、20元,买卖就能成,习惯了现金交易,所赚之钱养家已是不足,何谈交税开票,况且还要倒贴(亏损),所以不开票已成习惯。
4.不开票存在的风险
个体户因为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开票应纳税款,以致不开票成为普遍现象,加上国人存在的“法不执众”传统思想以及税收观念淡薄,认识不到偷逃税款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偷逃税款,不是违规,而是违法,现在货款支付均通过银行,政府一旦查税,无处可遁。
三、化解税收风险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个体不开票的原因主要还是税负过重,开票后导致经营亏损,无利可图,因此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降低税负,1)增值税降为0%,2)所得税率降为0.5%。因此建议采用如下措施:
1.取消个体户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增值税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
将散户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降为0%,增值税移至“一般人”环节征收,这样做全产业链增值税并没有少收,由原来的个体户或小规模征3%、一般人征10%,变为个体户或小规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开票的所得税率至0.5%
2.1将个体户的所得税率降为0.5%,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
2.2小规模可以选择两种方案:
(1)按2019财税13号文交纳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5%、10%、20%不同交纳(按季交纳),
(2)也可以选择按0.5%交纳所得税(开票时按销售价交纳)。如果以0.5%测算,每吨税费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吨,只要价差大于12.5元,供应商(个体户或小规模)都愿意去开票。
3.纳税类别变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超过经营额规定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经营者,暂不要求改变纳税类型,给予一定的(3年)的宽限期,到期后再改变纳税类别(个体户--小规模,小规模--一般人)。
4.总交税额比较
4.1增值税:现在1)个体户3%+一般人(13%-3%)= 13%;2)小规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税后行移至一般纳税人后:1)个体户0%+一般人(13%-0%)= 13%;2)小规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
4.2所得税:个体户:现在1%-2%,但征收率几乎为零,即使按10%测算,则所得税收得率为1.5%*10%=0.15%;所得税降至0.5%,供应商愿意去开票,所得税征收率会大大提高,按90%测算,所得税收得率为0.5%*90%=0.45%。
四、结论
通过以上所述措施--降低个体户和小规模环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率,使得个体户(小规模)从不愿意开票变为愿意开票,不仅不会使税收流失,还会增加税收,对个体户、加工企业、政府都有利,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税收
按社会回收废钢流通量(不带票)占总废钢铁资源量的70%计算(钢厂自厂20%,加工尾料10%带票),2018年回收废钢量为70%*2.2亿吨=15400万吨,可以多收所得税15400万吨*2500元/吨*0.45%=15400万吨*11.25元/吨=17.3250亿元;
2.有了进项票后,消除税收风险
2.1消除了个体户或小规模的偷逃税风险,并且作为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行走社会,社会地位可以得到极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业(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税)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有了进项票,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业为了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成本(收购单、出库单、磅码单、质检单、运输单、车辆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大规模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审计)核查人力物力。
3.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3.1由于大部分经营者(个体户、小规模)都主动积极开票,不开票的经营者会很快被市场淘汰,净化了市场空气,规范了市场经营;
3.2异地开票现象会大大减少,可以进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规范经营程度提高后,有利于废钢产业的良性发展。
说明:文中引用的数据(税率)有不对之处,请以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文章来源: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