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导致的溃坝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的编制,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基本形成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进一步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7号)要求,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并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各岗位和各工种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准入条件,严控尾矿库数量。
1.严格管控数量。自2020年起,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名称、地址、数量、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审查准入条件。新开发矿山建设项目鼓励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的尾矿库,应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尾矿库的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只能进行一次,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对湿排尾矿库的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原则上要采用干排方式。严禁审批“头顶库”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和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管控安全风险。
1.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管控,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完善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隐患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具体防范管控措施。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库内水位等主要技术参数及防排洪系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管控“头顶库”安全风险。要在2016年至2018年开展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现有的8座“头顶库”,按照“一库一策”原则,组织尾矿库企业在2020年6月20日前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编制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搬迁下游居民、隐患治理、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措施,持续开展相应的治理工作。对于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仍有提高条件的“头顶库”,要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再治理,原则上在2020年12月前完成治理任务。要严格禁止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设置新的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持续提高尾矿库信息化监管水平。要建立完善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尾矿库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四级联网功能,提高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实现对湿排尾矿库的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要将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要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综合会商研判的制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指导做好应急准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要以建设本质安全型尾矿库为目标,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持续运行和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根据省政府2020年1号文件要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三等以下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健全尾矿库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专人巡查、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健全应急警报系统,做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储备工作,保障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畅通可靠,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筹做好与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上报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汛期以前,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信息,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统一指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提升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效能,压减尾矿库存量。
1.强化闭库销号和土地综合治理工作。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3座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13座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2座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采用掏挖尾矿库等方式规避闭库。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重新使用及排尾。(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科学合理推进利用尾矿资源。加大政策指导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工艺,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通过采取生产建筑材料、采空区充填、回收尾矿中的有用组分等方式,有效改进尾矿生产和堆存方式,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推进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加强回采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巡查,未经审查批准严禁实施回采作业。严禁在同一座尾矿库内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尾作业。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尾矿库安全监管依法治理。
1.精准聚焦,强化监督管理。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聚焦防汛度汛、尾矿库集中的重点区域、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等关键,加大督查检查频次和力度,开展精准执法。黄河流域各市要高度重视流域内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对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形成合力,保护生态环境。尾矿库建设运行要严格履行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对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及时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密部署实施。各市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负起总责,周密部署,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相关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加强舆论引导,提升风险意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官方网站、自媒体等多种舆论宣传渠道,以尾矿库安全事故漫画宣传册、事故案例讲读、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为载体,广泛开展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讲工作,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周边居民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共识和氛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有力支持。尾矿库企业要进一步更新安全管理理念,克服困难,积极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帮扶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帮助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治理“头顶库”成效显著的地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研究给予必要支持。
(四)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省政府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市级人民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保质保量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和广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反馈举报查处核实情况,支持鼓励公众和企业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文章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