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正式施行。广西资源税适用的税率将有哪些变化?新规又将带来怎样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调研员韦学源介绍,根据广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利用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已征资源税的铁、锰、铅等23种资源实行税率平移。此外,适当调整了广西已征资源税但税率不适应发展需要的16种资源的适用税率。
其中,根据广西部分资源的储量分布,并考虑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的节约利用情况,适当调高了煤、金、砂石等14种资源的适用税率。通过税收调节功能,加大对稀缺资源的保护,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助力广西经济健康绿色发展。
与此同时,降低了矿泉水和轻稀土的税率。韦学源表示,河池等地生产的矿泉水属于高端水,是广西的优质资源,价格相对较高,从价计征导致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为助推广西高端矿泉水产业发展,此次将矿泉水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此前,根据“从价计征”的计征方式,矿泉水按销售额2%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假设一瓶500ml矿泉水销售2元,即需缴纳0.04元资源税。调整为“从量计征”后,矿泉水资源税按8元/立方米计征,生产高端矿泉水企业的税负将明显下降。对天然泉水则取消征收资源税。
韦学源表示,此次新规实施,初步测算,总体上企业的税负变化不大。个别企业税负可能有变化,基本上也在纳税人可承受范围内,不会对其产生过大影响。与周边云南、贵州、广东、湖南等邻近省份相比,税负总体持平。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