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9月份以来,已经有美国、韩国、智利、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对我国钢材发起了多项贸易调查或对之前的相关调查做出初裁,涉及不锈钢板、无缝合金钢瓶、钢棒、无螺栓钢制货架等钢材品种或钢材制品。
韩国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及印尼平轧不锈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据韩联社报道,9月17日,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大陆、印尼及中国台湾的平轧不锈钢板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贸易委员会将经过预备调查和正式调查,最终决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关税,调查时间分别为5个月。
韩国钢铁巨头POSCO此前曾指出,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平轧不锈钢板给韩国产业造成巨大损失,并就此向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截至2019年,韩国平轧不锈钢板市场规模为3.5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01亿元),其中韩国产占46.2%,中国大陆、印尼及中国台湾产占比之和为45.6%。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合金钢瓶作出反倾销初裁
9月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60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合金钢瓶(葡萄牙语:cilindros para GNV)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3110.00.00。
2020年1月3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8号公告称,应巴西企业MATE quipamentos para Gases Ltd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合金钢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7月~2019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7月~2019年6月。
智利对原产于中国的钢棒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9月11日,智利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应智利企业Compañía Siderúrgica Huachipato 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制造直径小于4英寸研磨球的钢棒(西班牙语:barras de acero para fabricación de bolas para molienda convencional de diámetro inferior a 4 pulgada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智利海关税则号为7228.30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哥伦比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型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9月2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2020年9月1日第158号决议,应哥伦比亚国内企业CONSORCIO METALÚRGICO NACIONAL S.A.S.和MANUFACTURAS S.A.S.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型材(西班牙语:perfiles de acero aleado y sin alear, en lámina galvanizada y galvalume,simplemente obtenidos o acabados en frio, para la construcción liviana, no estructurales, de espesores iguales o inferiores a 0,46 mm–perfiles para drywall)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海关编码为7216.61.00.00、7216.69.00.00、7216.91.00.00、7216.99.00.00和7228.70.00.00。
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启动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无螺栓钢制货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0年11月16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启动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Prestressed Concrete Steel Wire Strand)启动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启动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0年11月16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