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建设生产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要求于10月2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于玻璃行业来说,《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拟加入的以下新内容值得关注:
1.明确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新建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2.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不再局限于电子工业用平板玻璃)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3.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4.用于置换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原则上不能拆分,如确有必要,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5.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级辖区实施产能置换的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1:1。
6.司法拍卖平板玻璃产能时,负责执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在启动司法拍卖前应向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拟拍卖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无异议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
(文章来源:中国玻璃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