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为CIF0~50.92%、韩国为CIF50.99%、中国台湾地区为CIF0~33.99%,该措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2月17日终止。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219.32.00.032、7219.32.00.037、7219.32.00.054、7219.33.00.032、7219.33.00.033、7219.33.00.037、7219.33.00.038、7219.33.00.054、7219.33.00.055、7219.34.00.032、7219.34.00.033、7219.34.00.037、7219.34.00.038、7219.34.00.054、7219.34.00.055、7219.35.00.032、7219.35.00.033、7219.35.00.037、7219.35.00.038、7219.35.00.054、7219.35.00.055、7220.20.10.032、7220.20.10.033、7220.20.10.037、7220.20.10.038、7220.20.10.054、7220.20.10.055、7220.20.90.032、7220.20.90.033、7220.20.90.037、7220.20.90.038、7220.20.90.054、7220.20.90.055。
2002年2月15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3月1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2008年3月12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3月19日,泰国第一次延长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冷轧不锈钢扁平材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18日,不延长对欧盟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期限。2014年3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2月26日,泰国第二次延长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的反倾销措施的有效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