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在我市检查发现部分钢铁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问题。为强化钢铁企业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未落实应急响应的企业实行限产减排措施。
—、执行时间
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执行范围
全市全流程钢铁企业,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三、减排要求
(一)减排比例
1.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含凯恒)等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
2.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
(二)装备要求
1.长期停产和已淘汰的生产装备禁止纳入核算限产减排比例。
2.180平方米以下(不含)烧结机、1000立方米以下(不含)高炉、100吨以下(不含)转炉,特别是9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步进式烧结机,优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
3.高炉以扒炉停产计。
4.合理安装各生产装备检修时间,禁止频繁倒换生产装备。
请各相关县(市、区)按照3月18日钢铁企业总量减排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抓紧组织钢铁行业企业制定减排措施,于3月19日17时前将各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经企业法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大气办。3月20日10时前将企业停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大气办。
(文章来源: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