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蒙西电网实际情况,现就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季、峰谷时段
充分考虑蒙西电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年1-5月、9-12月划分为大风季,6-8月划分为小风季,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一)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时段4小时:17:00-21:00,平时段11小时:4:00-10:00、15:00-17:00、21: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4:00、10:00-15:00。
(二)小风季(6-8月)
峰时段6小时:5:00-7:00、17:00-21:00,平时段13小时: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谷时段5小时:10:00-15:00。
二、峰谷比价
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
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
三、尖峰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四、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五、执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西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各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谷平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
(二)根据蒙西地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四)已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暂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结算电价随之进行调整。
(五)电网企业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业电力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提前告知用户做好服务。
(六)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煤改电”分时电价继续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已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执行。
(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内蒙古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