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特定的原材料交易,如何确定出对买卖双方来说都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一直是困扰原材料产业用户的难题。尤其对一些非期货大宗类原材料品种,采购人员不得不花大量精力进行询价比价,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买卖双方相互揣摩、讨价还价,大大影响了交易效率。
商品价格指数,去除了商品价格的地域、类型和报价单位等一切属性,因此对该商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和下游企业等产业用户,使用商品指数定价工具,不仅可以做到公平、公正,而且直观、方便快捷。
商品价格指数在原材料交易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三类:
应用一:即期现货交易定价参考
在原材料即期现货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均可通过生意社定价中心商议交易公允价格。
选定“拟定价商品”,选定之前的某次公允交易作为参考基准,输入该交易日期及交易价格,再选择本次采购拟交易日期,即可获得本次交易相对公允价格。采购商使用该方法,不但可用于即将发生的原材料采购,还可用于对之前的原材料采购交易进行筛查,评估供应商以及采购价格。
应用二:控货托盘交易价格监测
在原材料控货托盘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通常要基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货值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保证金的金额。
买卖双方如何监测价格波动,可以使用生意社定价中心,选定“拟定价商品”,输入该笔控货托盘交易成交日期及交易价格,再选择本次拟定价日期,即可获得该商品即时公允价格及其涨跌幅度,超过约定涨跌幅度即可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
建议买卖双方在控货托盘交易场景中,可以采用以下合同条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每下跌超过合同签订日成交价格的5%时(以生意社定价中心测算价格及涨跌幅度为准),买方需在收到卖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追加合同总货款金额5%的保证金;继续下跌,以此类推继续追加保证金。买方追加保证金后,若合同商品市场价(以生意社定价中心测算价格及涨跌幅度为准)又回涨5%,则退回5%的追加保证金,但初始保证金不退回。
应用三:中远期合约现货交易定价参考+价格监测
在原材料中远期合约现货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可通过生意社定价中心确定合约交割日的交易公允价格,同时监测价格波动幅度用于约定保证金增加或减少。
买卖双方可商议合同签订日或双方认可的某一交易日的交易公允价格作为基准,再在合约交割日选定“拟定价商品”,输入双方认可的基准交易的日期及交易价格,再选择交割日期,即可获得中远期合约交易交割日相对公允价格。
在合同签订之后到完成交割期间,可通过生意社定价中心测算任意日期该商品即时公允价格及其涨跌幅度,超过约定涨跌幅度即可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
建议买卖双方在中远期合约现货交易场景中,合同条款可作如下约定:
买卖双方同意以[2022]年[7]月[25]日交易公允价格¥ 为基准,参考生意社定价中心合约实际交割日测算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
合同签订后,买方暂定按照交易基准价格向卖家支付合同总货款金额【10%】保证金。市场价格每下跌超过基准价格的5%时(以生意社定价中心测算价格及涨跌幅度为准),买方需在收到卖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追加合同总货款金额5%的保证金;继续下跌,以此类推继续追加保证金。买方追加保证金后,若合同商品市场价(以生意社定价中心测算价格及涨跌幅度为准)又回涨5%,则退回5%的追加保证金,但初始保证金不退回。
生意社作为跟踪、分析和研究原材料价格的数据商,研究范围覆盖能源、化工、橡塑、有色、钢铁、纺织、建材和农副八大行业的原材料现货价格,形成了八大行业近300多个商品的价格指数。生意社商品价格指数来源于商品价格,又反映商品价格的变化,是产业用户、期货用户和证券用户广泛使用的一种定价工具。
(文章来源:生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