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出台,确定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政策调整了全年峰平谷时段划分,对容量50千瓦以上工商业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时至12时、15时至21时;平段:7时至10时、12时至15时、21时至23时;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主要变化为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
调整尖峰电价机制,对于大工业用户,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浮20%。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夏季7、8月,尖峰时段:15时至17时;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时至21时。主要变化为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
此外,变化还有调整了电价。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对于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四川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需求侧市场化响应价格调整,由原0.4元/千瓦时,调整为“上下限暂定为3元/千瓦时和0元/千瓦时”。
(文章来源:四川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