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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与地区汇总

https://www.100ppi.com  2025年04月29日 10:50  生意社
生意社04月29日讯
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4月份,有1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31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8起)
 
1、202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烷基磷酸酯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52.38%~269.0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6.45%~243.09%)。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Yixing RunYue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td.税率为117.5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税率为81.82%、浙江万达集团公司因未参与应诉,税率为491.2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91.0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6月2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2、2025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餐具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3、2025年4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钉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4、2025年4月10日,应美国行业联盟于2025年3月20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门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5年5月5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8月27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5、2025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加拿大和希腊的大口径焊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6、2025年4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77.1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涉案产品以47.9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2025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2.18%—473.09%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4.29%—21.8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7、2025年4月7日,应美国企业于2025年3月1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聚丙烯瓦楞箱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5年5月2日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8月25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8、2025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2,4-二氯苯氧乙酸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为127.7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率为126.58%),印度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10%~25.85%(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率为3.18%~20.62%);与此同时,对中国和印度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山东润丰农科有限公司(香港)的税率为169.63%、江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率均为26.50%,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5.29%~6.3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欧盟(2起):
 
1、2025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1)欧盟CN编码8426、8429或8430项下的无论是否附有橡胶垫、无论是否组装在最大长度为3000毫米的履带链中的,机器上使用的钢制履带板以及8428项下的传送带临时反倾销税为62.5%。(2)欧盟CN编码为8431 39 00、ex 8431 49 20和ex 8431 49 80,组装在履带链中的钢制履带板税率为50%-55%(履带链节组为 55%、履带总成为5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2025年4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ech-Fab Europe于2025年1月3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欧亚经济委员会(2起):
 
1、2025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镀锌钢板反倾销案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将2019年12月3日第209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再延长五年。
 
2、2025年4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将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第218号决议确定的15.50%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外直径不超过650毫米(含),横截面为圆形的无缝耐腐蚀不锈钢管。
 
韩国(3起):
 
1、2025年4月25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1125号令,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厚度超过10微米的取向聚丙烯薄膜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税率为2.50%~25.04%。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4月2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或合金钢中厚板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27.91~38.02%,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涉案产品为厚度不小于4.75毫米、宽度不小于600毫米,铁或非合金钢、其他合金钢,未经冷轧的热轧钢板。
 
3、2025年4月9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98号公告称,应韩国企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出口商康 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PET薄膜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除另行延期外(最长四个月),期中复审调查将于四个月内完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印度(2起):
 
1、2025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36.90美元/吨,其他中国生产商为121.79美元/吨。
 
2、2025年4月2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1/2025-Customs(SG)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18日对进口非合金和合金扁钢制品作出的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2%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200天;同时,对涉案产品设定CIF最低限价,最低现价为675-964美元/吨,当涉案产品的CIF进口价格高于相应最低限价时,不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越南(1起):
 
1、2025年4月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914/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普碳及合金钢镀层板卷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0~37.13%,韩国为0~15.67%。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20天。
 
约旦(1起):
 
1、2025年4月15日,约旦工业、贸易与供给部国家生产保护局在约旦官方日报发布公告称,应约旦国内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光伏电池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为已装在组件内的光伏电池,或组装成光伏板的光伏电池。除另行延期(最长6个月)外,预计终裁将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作出。

澳大利亚(1起)

1、2025年4月1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24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与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硅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2025年6月4日起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以从价税方式计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如下:暂定倾销税率为16.2%,暂定反补贴税率为29.4%,暂定倾销和反补贴合并税率为45.6%。

加拿大(1起):
 
1、2025年4月2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意大利、马来西亚、葡萄牙、西班牙、泰国、土耳其、越南9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碳钢丝和合金钢丝发起反倾销调查,审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在90天内对该案作出初裁。
 
巴西(4起):
 
1、2025年4月2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彩涂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2、2025年4月2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27号公告,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于2024年10月23提交的申请,对中国汽车玻璃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挡风玻璃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巴西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案对规避行为的分析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对贸易流变化的分析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2025年4月1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11号决议称,应中国企业佛山市顺德区好生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雾化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延长最多3个月。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4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鉴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并分析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影响,不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决定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秘鲁(3起):
 
1、2025年4月27日,秘鲁发布第058-2025/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超过1.5毫米的普通金属制成的标准餐具(叉、匙、茶匙和刀)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设定最低(FOB)离岸限价7.84美元/千克,若涉案产品的报关价低于或等于最低离案限价,将征收1.8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若涉案产品的报关价高于最低离案限价,将不征收反倾销税;与此同时,废止第014-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确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2025年4月6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46-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一体成型陶瓷马桶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

3、2025年4月6日,秘鲁发布第047-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涤棉短纤维制成的(涤纶重量占比超过50%)、幅宽不超过1.80米、单位克重在80~130克/平方米之间的单色(本色、漂白及染色)平纹织物,本案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9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阿根廷(1起):
 
1、2025年4月1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351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牛仔布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终止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描述如下:按重量计棉含量不低于85%,或棉含量低于85%、含合成或人造纤维及多色纱线、线圈横列大于4、每平米重量超过200克的哔叽织物;或按重量计棉含量不低于85%,含棉量低于85%、含弹性纤维,每平米重量大于200克且小于或等于410克的织物。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2起):

1、2025年4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及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儿童自行车反倾销案启动期间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涉案产品为10至20英寸的两轮儿童自行车。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4月4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qiang用卷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380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

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 = 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文章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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