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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是于1997年5月8日正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2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为唯一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在鞍钢集团所拥有的线材厂、厚板厂、冷轧厂(“三个厂”)基础上组建而成的。根据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分立协议,鞍钢集团已将与上述三个厂有关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管理业务连同有关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全部转入本公司。有关净资产折为本公司股本1,319,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公司于1997年7月22日发行了89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普通股股票(“H股”),并于1997年7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1997年11月16日,本公司发行3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于1997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15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05年3月14日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共转换A股453,985,697股。本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向鞍钢集团以每股人民币4.29元定向增发2,97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共计人民币127.4亿元),用于支付收购鞍钢集团子公司—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铁公司”)100%股权的部分收购价款。本公司完成收购新钢铁公司100%股权后,新钢铁公司立即将其所有业务及资产、负债划入本公司,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2006年6月20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本公司更名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9月29日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以原有股份5,932,985,697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2.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5.40元(H股价格每股港币15.91元)。本公司实际配股数量为1,301,822,15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1,106,022,150股,H股195,800,000股。并分别于2007年10月25日和2007年1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本公司已于2008年3月31日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刚;注册资本:7,234,807,847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000400006026;注册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