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1.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参保人中医医疗需求和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
3.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提升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
二、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4.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进中药的广泛应用。
5.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性中医诊疗项目,“互联网+”中医项目按急需诊疗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让参保人员享受到中医新技术。
6.积极研究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品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提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
7.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促进中医药与医养结合产业融合发展。
8.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负担。
9.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等,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推进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0.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一个总额预算”管理、“一个总额付费”的统筹区,在总额预算上对中医医共体进行适当倾斜。医共体纳入点数(值)法区域性总控的统筹区,要在调整系数上给予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予以适当倾斜。
11.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统筹地区,要对中医药医疗机构的调整系数进行倾斜支持。推进中医DRG分组,并纳入DRG点数付费管理。
12.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中,针对中医优势病种,推进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不能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的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
四、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13.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进行价格调整,并重点提高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激发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积极性。
14.常态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结合中医诊疗特点,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单独开展立项评审,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15.以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为基础,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